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76977号“德小二DEXIAO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44号
申请人:广西聚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6977号“德小二DEXIAO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3221号图形商标、第4826492号“新南及图”商标、第8630294号“点评团t.dianping.com及图”商标、第117165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整体设计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广西的对应拼音“GUANGXI”,但该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识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GUANGXI DEXIAOER AUTO SALES CO.,LTD”,该文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