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51628号“科大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10号
申请人:安徽福芝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1628号“科大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2235号“科大”商标、第15053302号“科大”商标、第24088119号“科大KODEAR”商标、第8439560号“科大创业”商标、第24088383号“科大KODEAR”商标、第24088440号“科大KODEAR”商标、第24088476号“KODEAR科大”商标、第24904001号“科大”商标、第29500320号“科大学府及图”商标、第33734881号“科大智能CSG”商标、第31441719号“心科理大 科大心理咨询”商标、第8853146号“大科DAK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九、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于2019年11月25日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十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