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26719号“室友 HI HI!HOUSEMA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23号
申请人: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6719号“室友 HI HI!HOUSE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2554号“好室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被广大消费者所青睐,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i室友》第一季单期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