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97014号“分类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25号
申请人:爱家物联(福建)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7014号“分类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9类相关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部分宣传册;2、百度搜索“分类之家”结果截图;3、申请商标在报纸上的部分报道;4、申请商标所获荣誉;5、申请商标其他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分类之家”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