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82139号“北京小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24号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139号“北京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于2003年就申请并获准注册“北京”商标,并于2013年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后申请人多件带有“北京”文字的商标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是在已注册的“北京”商标基础上的延展,对申请人具有强烈的指代性和重要的象征意义。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北京”,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