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菲里维尔Ferris wh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48129号“菲里维尔Ferris wh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81号

       

      申请人:浙江佰恩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8129号“菲里维尔Ferris wh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41525号“摩天轮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6221号“摩天轮ferris wheel design及图”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由“浙江佰恩氏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佰恩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8219号“摩天轮学科英语Ferris Wheel Subject English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