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01124号“BET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32号
申请人:北京北特圣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1124号“B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1682号“柏特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设计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