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总统系列游轮 PRESIDENT GRUIS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92184号“总统系列游轮 PRESIDENT

    GRUIS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28号

       

      申请人:武汉扬子江游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剑扬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92184号“总统系列游轮 PRESIDENT GRUI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2048号“总统俱乐部”商标、第769791号“PRESIDENT 统一及图”商标、第3748806号“总统轮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内容、发音、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标识在先注册,且本案引证商标之间可以在类似服务上实现并存,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申请商标的宣传册、日历;申请人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销售代理协议;申请人获得的奖项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2018年8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总统”,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resident”,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含“总统”,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