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940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25号
申请人:涿州广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94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7190号“GAS PETRON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过商标专用期且未申请续展,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7519号“PETRON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4112号“PETRON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97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4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1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