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900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21号
申请人: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0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8633号“三生三世劳务SANSHENGSANSHI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1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2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24858号“ERICS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