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N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7036号“EN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30号

       

      申请人:ENF TECHNOLOGY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7036号“EN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9535号“ENF TECHNOLOGY CO.,LTD.ENF及图”商标、第9759536号“ENF TECHNOLOGY CO.,LTD.EN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同属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即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地址变更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3445号“E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投入使用,申请人即将对其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第35类与批发零售有关的服务项目,仅对第35类其余服务项目提出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地址变更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由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口代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在“生物技术试剂批发商服务;生物技术试剂零售;酒精批发商服务;酒精零售;工业化学品和粘合剂的批发;生产工业化学品用催化剂的批发商服务;生产工业化学品用催化剂的零售;生产半导体用掺杂剂的批发商服务;生产半导体用掺杂剂的零售;液晶显示器(LCD)用表面涂层化学品的批发商服务;液晶显示器(LCD)用表面涂层化学品的零售;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用表面涂层化学品的零售;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用表面涂层化学品的批发商服务;等离子显示面板(PDP)用表面涂层化学品的批发商服务;等离子显示面板(PDP)用表面涂层化学品的零售;处理X光胶片用化学品的零售;工业化学品和粘合剂的零售;工业化学品零售;工业化学品批发商服务;工业化学品和未加工人工树脂的批发商服务;工业化学品和未加工人工树脂的零售;用于生产半导体设备的半导体薄膜沉积化学原材料的批发商服务;用于生产半导体设备的半导体薄膜沉积化学原材料的零售;生物技术生产工艺用化学品的批发商服务;生物技术生产工艺用化学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照我国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