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O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90579号“JO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07号

       

      申请人:惠州市卓伊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0579号“J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856号“佳音Joy及图”商标、第31629846号“佳音英语JOY及图”商标、第32006134号“Joy Sports”商标、第19741888号“佳誉JOY及图”商标、第16675408号“JOY HOUSE”商标、第23598568号“爱幼昱智幼儿园 AIYOU JOY及图”商标、第7615111号“JY及图”商标、第24810006号“电子商务网JOY及图”商标、第33236842号“Joy Art”商标、第31255697号“乔伊教育Joy School”商标、第13999617号“佳音英语JOY Joy English”商标、第32157772号“趣悦读Joy”商标、第19741886号“佳誉 JOY及图”商标、第13135514号“衷爱咖啡Joy Café及图”商标、第31226855号“JOY++”商标、第20201154号“卓越小画虫专业少儿美术教育JOY STUDIO及图”商标、第10338611号“喜悦XIYO及图”商标、第10808882号“喜悦”商标、第26596661号“喜悦”商标、第33051481号“Will Deer及图”商标、第19903712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十、十二、十五、十九、二十目前处于商标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九、十、十二、十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九、十、十二、十五、十九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教育;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