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9897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32号 - 申请人:奥斯瓦尔多大卫酷-天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897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32号

       

      申请人:奥斯瓦尔多大卫酷-天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9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64585号“摩猎MOORRLII及图”商标、第23504327号图形商标、第26497701号“柠檬好萌NINGMENGHAOMENG及图”商标、第28498439号“MISS YUAN及图”商标、第31572527号图形商标、第32716987号图形商标、第31069189号“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声明放弃“寻找赞助”服务,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七已经被驳回,上述商标一旦无效,将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障碍。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期晚于申请商标图形的登记日期,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七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