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单车赢了!“MOBIKE”商标注册不具有在先注册障碍!

时间:2018-01-17

      大火的共享单车遇到的麻烦也不少,摩拜单车公司最近就非常头疼其商标问题,好听商标转让网了解到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拜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两案涉及共享单车行业中的“MOBIKE”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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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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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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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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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二

      被告商评委认定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后视镜、自行车、脚踏车车头等商品上的第16499988号“mobik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一)与第6432905号“MBIK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G888896号“Mobik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和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第16500838号“mobik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二)与第8142723”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摩拜公司不服被告商评委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案中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字母字数、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两案诉争商标经原告摩拜公司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据此,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同时指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经审理认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相关撤销公告已发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一、二的在先注册障碍。

      综上好听商标转让网据悉本案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