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8717260号“GRX 广润兴 GUANG RUN
X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伟龙
申请人因第8717260号“GRX 广润兴 GUANG RUN 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55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有机会对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
2、被申请人为客户开具的销售单;
3、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销售记录及评价反馈;
4、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照片、销售收据、送货单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新填于2010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盆(容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后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盆(容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书等,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均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明力不高,且无相关发票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事实予以直接证明。证据4为申请人自制,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部分销售收据及送货单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其核定商品。上述证据的总体证明力不足,因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盆(容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