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6928007号“大头儿子DATOUERZ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22号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郡宝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对第26928007号“大头儿子DATOUER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刘泽岱于1994年用铅笔勾画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概念图,中央电视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因此《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演绎作品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出,使得“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作为动画片中的角色名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侵犯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角色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及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8京行终4479-4498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882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胶合板;纤维板”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的2018京行终4479-4498号行政判决书中确认事实:
(1)中央电视台享有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是对1994年刘泽岱铅笔所绘人物概念图的演绎作品。该动画片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泽岱1994年人物概念图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属中央电视台所有。
(2)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人物进行改编、编辑和演绎,并在相关维权案件中主张《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及相关民事权利。
(3)央视动画公司享有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以及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4)央视动画公司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小说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享有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动画公司待其主张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对“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享有的角色名称权、人物形象演绎作品著作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根据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事实的查明,申请人具有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张侵犯角色名称权、人物形象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资格。
首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大头儿子DATOUERZI”,并非图形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人物形象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图形存在实质性区别,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参照该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生效的法院判决的认定,《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已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央视动画公司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角色名称有权主张相关权益,该权益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在先权利”的涵盖范畴。争议商标由“大头儿子”和与之对应的拼音“DATOUERZI”构成,争议商标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中的角色名称相同,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大头儿子”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和动画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大头儿子”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应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和动画片中“大头儿子”的角色名称权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