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4144027号“喜狮珠宝Lily&Li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宝诗龙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喜狮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44027号“喜狮珠宝Lily&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35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翡翠;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没有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附件;
2、销售单据及发票;
3、外包装订制、标签、包装盒;
4、宣传单;
5、微信截图、支付宝口碑页面截图、百度搜索截图;
6、合作协议及员工培训合作协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翡翠”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内是否在“翡翠;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附件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销售单据、外包装订制、标签、包装盒均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网页截图、口碑截图等证据无形成时间;合作协议及员工培训合作协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合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内在“翡翠;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翡翠;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