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4094718号“信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信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新
申请人因第14094718号“信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78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就在复审商品上一直使用至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订货合同及发票、产品说明。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宣传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上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计算机;计数器;绘图机”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103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中被撤销,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见第1668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根据审理查明可知,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故对该项商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本案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绘图机;衡器;量具;发光标志;电子监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放映设备”复审商品进行评述。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订货合同及发票显示的商品为5路继电器控制板、移印机控制板等商品,该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绘图机;衡器;量具;发光标志;电子监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放映设备”商品;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内在“计数器;绘图机;衡器;量具;发光标志;电子监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放映设备”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数器;绘图机;衡器;量具;发光标志;电子监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放映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