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新中源XINZHONGY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9713838号“新中源XINZHONG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子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肖文梅
      
      申请人因第9713838号“新中源XINZH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96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有机会对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至中山市洁得电器有限公司等五家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
      2、商品销售合同及送货单、货运单;
      3、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报价单;
      4、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销售宣传册、产品说明书、产品工厂照片、产品照片等;
      5、复审商标在刊物上的宣传广告。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妤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等商品上,后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中山市洁得电器有限公司等五家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上述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中,证据2为被许可人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且在案合同履行情况仅有部分送货单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3、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被投放市场使用的情况。证据4为申请人自制,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总体证明力不高。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