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汇源萌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780154号“汇源萌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37号

       

      申请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80154号“汇源萌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已经办理从申请人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4121号“汇源及图”商标、第1514560号“汇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下,两件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针对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汇源萌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汇源”,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