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转让_“刘巧儿LIUQIAO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0546542号“刘巧儿LIUQIAO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87号

       

      申请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凯华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对第10546542号“刘巧儿LIUQIAO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原名称为庆阳市北地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在食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刘巧儿”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积累了申请人15年之久的商誉。二、争议商标与第3662639 号“刘巧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且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亦较为相近。三、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抄袭复制、恶意抢注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消费者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进行关联,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荣誉资料;
      3、媒体及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刘巧儿”品牌的关注;
      4、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
      5、“刘巧儿”产品原料的供应资料;
      6、“刘巧儿”产品的市场消费者评价。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玉米;豆(未加工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新鲜槟榔;活家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庆阳市西峰明晶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6日申请,并于200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八宝饭;醪糟”等商品上,后引证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3、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由本案申请人转让至受让人庆阳凤海红椒种植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局向受让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其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出具声明。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于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已超出法定期限,故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另,依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为他人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未出具主体资格承继声明,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此项请求应予驳回。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