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047420号“PANACE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达瑞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47420号“PANAC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4686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达瑞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相关主体已在法定期限内将复审商标在“床垫;床”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有关PANACEA系列产品的介绍网页及视频介绍截屏;
2、申请人2016-2018年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情况列表及合同、发票;
3、申请人官方微信介绍及关于2015-2017年间参与上海世博展览会的报道;
4、申请人的中文产品目录、营销网点分布图及题述商标“PANACEA”的产品照片;
5、企查查网站对于达瑞斯(深圳)有限公司的企业征信查询网站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的实际使用,应当不予采纳。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在“床垫;床”等相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规定时段内连续多年的使用证据,构成了使用证据链条,且上述使用证据完全真实有效。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29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床”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 “床垫;床”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证据5不足以证明达瑞斯(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中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发票销售方均非本案申请人,且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合同及发票中显示的商品亦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证据1、3、4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床垫;床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