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德慧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41280号“德慧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52号

       

      申请人:上海黄浦区德慧苑艺术进修学校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1280号“德慧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6532号“苑及图”商标、第23292912号“慧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宣传、申请人师生的美术作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德慧苑”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德慧苑”与引证商标二“慧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稿撰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