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taxchina.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46509号“taxchin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54号

       

      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6509号“taxchin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9229号“纳税护税人龙 TAX及图”商标、第17609101号“税闻TAX PEDIATAXPEDIA及图”商标、第26315034号图形商标、第31700210号“杭州知合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Hangzhou Zhihe Outdoor Sports  Ltd.及图”商标、第14123457号“企正及图”商标、第20197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taxchina.com”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部分“TAX”在主要识别字母、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中,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中包含的“china”为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