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094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03号 - 申请人:赵虹旭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094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03号

       

      申请人:赵虹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9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3925号“LCK长开及图”商标、第14781066号“海驰鸟HAICH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发音差别巨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4、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5、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民用无人机、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飞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