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37087号“NEL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04号
申请人:彭蜀忠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087号“NEL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556号“Newtex”商标、国际注册第993078号“NEO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纸板、画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ELTEX”与引证商标一“Newtex”、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NEOTEX”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