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06126号“特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79号
申请人: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6126号“特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63931号“特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业务、电信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信息传送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特房”与引证商标“特房”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