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69021号“N NANKANG 南港轮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87号
申请人:南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9021号“N NANKANG 南港轮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中国台湾历史最悠久的轮胎制造商,申请人对“NANKANG”、“N NANKANG”及“南港”享有在先商标权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3、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9051号“南港NANGANG及图”商标、第8292019号“南港”商标、第8310609号“南港Nangang”商标、第8380907号“NANFANG”商标、第1255412号“NANFANG”商标、第1157090号“NANYANG及图”商标、第12748160号“Nanhang”商标、第9795714号“超耐CHOUNE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61459号“迅斐利SYNF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4、引证商标七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渡船、餐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 南港轮胎”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南港”。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渡船、餐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