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上大鑫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88438号“上大鑫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89号

       

      申请人:上大鑫仑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8438号“上大鑫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2256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47581号“DEN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94688号“双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90732号“正大昇 D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故,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模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窗用铁制品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合金;钢板;钢管;钢丝绳;钢滚珠;钢罐;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合金;钢板;钢管;钢丝绳;钢滚珠;钢罐;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