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餐酒无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51338号“餐酒无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94号

       

      申请人:蚌埠市欢天喜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1338号“餐酒无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8461号“無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2607号“烧无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了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酒店环境、申请商标使用展示、酒店经营活动、广告媒体宣传。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时,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无界”,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与申请商标无关,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