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元高新 CNC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99568号“华元高新 CNCQ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74号

       

      申请人:孟州市高新技术公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9568号“华元高新 CNC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3458号“CNCO”商标、第3321881号“恒達利HENGD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