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袋鼠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23974号“袋鼠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75号

       

      申请人:广州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3974号“袋鼠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5064号“山汉物流SANHO Logistics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0965号图形商标相区分,且图形设计亦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