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BUSINESS CH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200号“BUSINESS CH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15号

       

      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200号“BUSINESS CH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相关报道、搜索结果、商标信息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