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702422号“1001 DELIGH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35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2422号“1001 DELIGH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8488号“10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数字“1001”、英文“delights”及图形构成,其中“delights”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1001”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