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王宝器麻椒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97121号“王宝器麻椒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68号

       

      申请人:沈克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7121号“王宝器麻椒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66237号“王宝器餐饮”商标、第32276426号“王宝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流程信息、申请人经营门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使用宣传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