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19188号“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00号
申请人:浙江博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9188号“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29837号“北佳及图”商标、第12834305号“大肚美人DADUMEI及图”商标、第29246909号“贝倍清及图”商标、第4735387号“北展BEJ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iotechnology”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补药、消毒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或诊断用标志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或诊断用标志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