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永和建设YONGHE JINAGS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07659号“永和建设YONGHE JINAGS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34号

       

      申请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7659号“永和建设YONGHE JINAG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89839号“永和财富”商标、第30189840号“永和财富”商标、第3890838号“永和堂”商标、第4483703号“新永和XINYONGHE”商标、第32145027号“新永和零售”商标、第31586850号“和满居 永和 好和餐饮HFR YONGHO HAOHO CATERING及图”商标、第32145032号“永和零售”商标、第10524807号“永和堂GrandLeaf”商标、第30189838号“永和财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七经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永和建设”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九均包含“永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九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