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939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37号
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大通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3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2631号图形商标、第20896390号“博云视觉www.boyunvision.com及图”商标、第238421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的产品介绍;
2、申请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及参加展会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机(时间记录装置)、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考勤机(时间记录装置)、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