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72797号“荣耀亲选 总有心发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85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797号“荣耀亲选 总有心发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6195号图形商标、第17381169号图形商标、第26015301号图形商标、第10452325号“TUI途易及图”商标、第23021242A号图形商标、第21120414号“大学来了及图”商标、第12050444号图形商标、第7916073号图形商标、第23020819A号图形商标、第17512709号“金立GION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及其品牌经营情况;2、申请人“荣耀”手机推广、销售情况;3、申请人及其“荣耀”品牌知名度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九、十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扬声器音箱;视频监控器;安全监控机器人;传感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插座;插线板;家用遥控器;电开关;电视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荣耀亲选 总有心发现”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荣耀”和图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耳机;扬声器音箱;视频监控器;安全监控机器人;传感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插座;插线板;家用遥控器;电开关;电视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耳机;扬声器音箱;视频监控器;安全监控机器人;传感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插座;插线板;家用遥控器;电开关;电视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