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92339号“鸭风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86号
申请人:宝银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2339号“鸭风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第29类食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并不是某种类别的名称,也并不是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3、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所含的“鸭”使用在除“肉、肉干”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2、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