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馗生太平 王丙库 敕令 雷雷雷雷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68407号“馗生太平 王丙库 敕令 雷雷雷雷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91号

       

      申请人:北京西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8407号“馗生太平 王丙库 敕令 雷雷雷雷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3182623号“只见福来及图”商标、第7630905号“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呼叫、含义、外观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商标由王丙库创作而成,王丙库先生同意将其章戳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未对指定使用商品作出超出固有属性的宣传,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4、申请商标所含的“赦令”为道教符印构成的一部分,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酒标商标设计委托合同书》;2、王丙库先生作品赏析及所获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案细节、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委托王丙库先生为其设计公司酒类商品商标,作品著作权归属申请人,且王丙库先生同意申请人将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时保留该作品中王丙库姓名章戳。申请商标中的“王丙库”姓名系经该自然人授权的正当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3、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系我国传统年画常见元素,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