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ca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14942号“aca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26号

       

      申请人:杭州初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942号“aca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2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8492号商标、第139068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被相关消费者熟知,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