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8954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57号
申请人:发福(唐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5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42790号商标、第2785716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2类第14324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啤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