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Hard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02216号“Hard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34号

       

      申请人:哈迪哈迪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216号“Har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6379号“汗的HANDY F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状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2703号“HARDY及图”商标、第26708358号“桓迪卫浴handy及图”商标、第35054338号“iHandy”商标、第11608176号“EdHard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已在第18、25类上获准注册,与引证商标五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5、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引证商标一、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Hardy”与引证商标一、五中外文“HARDY”和引证商标二中外文“handy”以及引证商标四“iHandy”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