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520号“DM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71号
申请人:MUHLBAUER TECHNOLOG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520号“D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9513号“DMG”商标、第6637883号“DMG”商标、第6921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4、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5、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6、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文件、申请人其他商标在别国注册证、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协商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制造医疗和牙科产品和/或其他产品的3D打印机的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