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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145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50号 - 申请人:P.G.C.D.JAPAN,INC.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145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50号

       

      申请人:P.G.C.D.JAPA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14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3034号“成林 26°C 香 CHE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95450号“浣花溪水  HUAN HUA XI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类似图形要素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构成要素以资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皂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