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286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66号
申请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28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5645号“Brain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有系列在先注册商标。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工业分析和工业研究方面的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