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亲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2093869号“亲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佑敏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申请人因第12093869号“亲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481号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代理了多家儿童家具品牌,并于2013年初站在整合各儿童家具品牌、发展自己品牌以及方便统一商业管理的角度,成立了亲娃儿童家具连锁,以统领代理的各儿童家具品牌。申请人提交了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用于广告等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成都高新区恒和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2、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商位租赁管理协议书;3、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电信服务 通信服务费发票;5、(2019)川国公证字第11815号、第11816号公证书;6、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证明函、收据;7、成都市武侯区新园艺美工部证明函、营业执照、申请人汇款电子回单;8、销售票、兴业通交易存根;9、百度网盘相关页面截屏;10、亲娃儿童家具连锁QQ群、微信群、亲娃店长群相关页面截屏;11、情况说明等。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商标使用授权书;13、武侯区亲娃家具经营部广告物料合同、银行电子回单、亲娃七周年庆宣传相关资料;14、亲娃青少年儿童家具连锁域名注册信息、网页截屏;15、(2017)成证内经字第23144号公证书;16、成都亲娃儿童家具连锁微信公众号相关截屏;17、申请人名下营业执照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代理销售了松果、我爱我家等儿童家具品牌,并在成都亲娃儿童家具连锁微信公众号上对相关品牌的家具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亲娃”,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除“广告、替他人推销”以外的其他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两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