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食载康 SZ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71032号“食载康 SZ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10号

       

      申请人:华美互联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1032号“食载康 SZ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4800号“食之康 S•Z•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馅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