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HER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70797号“COHER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09号

       

      申请人:相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0797号“COHER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7535146号“大江东米罗教育及图”商标、第104658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10468754号“多米音乐duom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